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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科技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企业与在穗战略科技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加速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创新联合体”试点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9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网页:登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http://kjj.gz.gov.cn/)进入本通知页面查看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并在下方“意见征集栏”提交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发至电子邮箱yus@gz.gov.cn。
(三)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四号楼西座417室,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企业服务处,邮编:510030,电话:020-83124080。
意见反馈需在电子邮件标题、信函信封处注明“《广州市“创新联合体”试点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众意见反馈”。属于个人意见的,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属单位意见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附件:广州市“创新联合体”试点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9日
(联系人:喻帅、崔莹,联系电话:83124080、83124035)
附件
广州市“创新联合体”试点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科技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企业与战略科技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加速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前期“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试行工作经验,制订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期5年。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项目”,是指“研发密集型企业”作为“出题方”,委托战略科技力量作为“答题方”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项目须签订合同且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类型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 【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制定并实施“创新联合体”政策,组织“研发密集型企业”和“创新联合体项目”入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联合体”出题方和答题方分别予以奖补和认定立项支持,对“创新联合体”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等。
第四条 【出题方职责】出题方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推荐“创新联合体项目”入库。
(二)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督促“创新联合体项目”规范实施,及时牵头报送项目执行、验收和经费支付情况,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闭环管理到位。
第五条 【答题方职责】答题方具体职责如下:
配合项目出题方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合同验收通过的,按要求申请认定立项同步报送项目成效。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入库
第六条 【企业入库条件】“研发密集型企业”入库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创新能力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无注销、歇业、吊销、破产等异常情形。企业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未处于因科技违法违规、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等行为导致的申报资格限制期内,且无严重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
(二)创新能力条件。
企业申请入库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入选“胡润全球独角兽榜”。
2.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3亿元以上(含),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较前一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含)。
3.拥有10件以上(含)有效一类知识产权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项目入库条件】“创新联合体项目”的入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答题方为纳入《广州市战略科技力量清单》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项目出题方与答题方之间的登记技术交易额应高于30万元(含)。
(三)项目的开发内容应紧密围绕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应用价值。项目情况符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应为2024年以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执行周期不超3年(含);项目须设定清晰的支付计划,并明确执行周期。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合同验收标准,且申请入库时尚未完成合同验收。
原则上,每个“研发密集型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企业和项目入库流程】相关入库工作依托“广州科技GI”开展,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申报。“研发密集型企业”与“创新联合体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审核。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财政经费补助】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不超2亿元财政资金,对“创新联合体项目”予以补助,补助对象为“创新联合体项目”出题方。
根据出题方当年实际支付给答题方的技术交易金额,每项给予不超过上述金额30%的经费补助(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同一出题方在同一年度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创新联合体项目”存在多个出题方的,根据各自实际支付情况核算补助金额。
补助金额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金额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情况按比例调整。
第十条 【认定立项】经合同验收通过且完成全部合同金额拨付的“创新联合体项目”可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答题方认定为项目承担单位,出题方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答题方牵头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单个“创新联合体项目”存在多个答题方的,由答题方协商确定唯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答题方可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
第五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日常管理要求】“研发密集型企业”如发生单位更名、合并和分拆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在“广州科技GI”做好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二条 【企业出库管理】“研发密集型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处理:
(一)“研发密集型企业”入库申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二)“研发密集型企业”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况。
(三)“研发密集型企业”被列入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因在科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正处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资格限制、联合惩戒等期限内。
为确保“研发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一经入库,在试点期内不因原入库条件变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有效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波动)及企业名称变更等非实质变化而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要求】“创新联合体项目”出题方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管理:
(一)督促答题方依合同节点推进实施,及时在“广州科技GI”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付情况,出题方同步线上审核,确保数据闭环、补助核算无延误。
(二)项目合同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出题方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登录“广州科技GI”进行变更登记。
(三)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应组织合同验收,并在“广州科技GI”录入验收结论。合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出题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四)合同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出题方督促答题方按要求申请认定立项。合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由出题方出具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出库管理】“创新联合体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处理:
(一)项目入库申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二)项目合同转让、解除或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
(三)项目出题方取消“研发密集型企业”资格的。
(四)项目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的。
为确保培育“创新联合体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项目一经入库,在试点期内不因原入库条件变化(如战略科技力量资质变化等)而予以出库。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依据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核定补助金额,按“免申即享”形式拨付补助资金,无需出题方另行申报。
对涉及出库或技术交易金额调减的“创新联合体项目”,由市科技局核定应回收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出题方须在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限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每年对“创新联合体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培育创新联合体项目数量、形成科研成果数量、带动经济效益等指标,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创新联合体”后续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承诺制】实行承诺制,“创新联合体项目”的出题方、答题方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撤销认定、取消补助、收回资金,并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5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涉及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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