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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备的条件包括:企业必须拥有与主营产品高度关联的真正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要达到规定比例;研发费用必须达到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达到规定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须继续保持上述必备条件,关注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企业获得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须进行报批或备案。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查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齐全。
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必须按规定分别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平台、统计局统计年报以及其他平台(科技部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年报及相关区科委或管委会通知)进行年度报告。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有被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优惠税款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要厘清资格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有效期,不能简单认为两个有效期限起止是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资格证书与税收优惠有效期虽然均为三年,但有区别,税收优惠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起当年开始计算三个年度。例如:某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载明的发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年度是从证书生效的年度起计算三个年度,即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8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
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也就是说,在资格有效期满当年,要及时申请重新认定,只有重新申请且认定通过才能继续保持高新企业资格;如果企业因种种情形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也就无法继续保留高新企业资格并失去享有税收优惠资格,并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