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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热点】广东省税务局战“疫”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0/2/20 20:46:00 流览量:1232
导 读:

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更多的科技政策信息,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和咨询: 合作热线: 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1892506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

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更多的科技政策信息,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和咨询:

合作热线:

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1892506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2号写字楼 13728539668(袁小姐)

 

3.嘉应·梅州百业旺办事处:梅州市梅县区宪梓中路419401房之一(原城管局大楼)  15119377484(饶小姐)

 

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十三号商业大厦60315989296283(刘先生)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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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慈善总会无偿捐赠,请问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A: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通过慈善总会无偿捐赠医用物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02


Q:
我公司直接向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口罩,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吗?

A: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直接向当地医院捐赠口罩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03


Q: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A: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04


Q:
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非税收入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A: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


Q: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春节期间公司未停工,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A: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06


Q:
我是一家企业会计,本次疫情严重,无法按时复工,请问2月份非税收入征期是否有延长。

A:
答:2020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