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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18925061970(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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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应·梅州百业旺办事处:梅州市梅县区宪梓中路419号401房之一(原城管局大楼) 15119377484(饶小姐)
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51号汇达商务大厦09层12号136 0293 7238(李先生)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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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_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 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 家(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 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2 家,总企业数不少于3 家);
(四)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 万元;
(五)注册资本3000 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
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 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 月15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穗开经(2017 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