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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专题三),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八个认定条件(专题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流程(专题四),都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2020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14号)提到:“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实现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
外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
需要提前解决的问题:
部分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大都不在中国境内申报,且权属人多为国外控股公司或者个人,造成了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名下没有知识产权,无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建议:合理布局知识产权,尽早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不少外资企业主要研发活动在国外完成,境内的企业通过对外支付研发费用获取境外的研发成果,造成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建议:尽早设立境内研发机构,系统安排研发活动,规范归集研发费用,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达标。
许多生产型的外资企业由于科技人员占比不符合要求,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建议:提前规划人力资源,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体系,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人员发展的需求。
也需要精心策划,确保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系列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新区已有28家外资高新技术企业。
下一步,新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