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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84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评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5号)精神,为做好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为更好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确保对企业风险保障力度不减等要求,对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1份)并复核确认,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5),投保年度结束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2021全年项目申请材料送达市商务局;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同步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和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 (2)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加盖公章),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对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内的小微企业,2020年在“单一窗口”无相关数据的,需由企业提供2020或2021年出口报关单复印件1份。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①或②); 3.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2.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3.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4.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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