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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封顶可达3000万元!南沙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有你一份力!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政策适用于在南沙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企业和机构,奖励总额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对同一支持对象的同一申请依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一)新注册的进口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进口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或《中国海关》杂志“中国进口企业200强”的新注册企业并在区内开展进口业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称号企业首次在区内设立一级子公司并开展进口业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新注册或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得AEO高级认证,复审后再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引荐自身上下游企业迁入本地,且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年进口额5亿(含)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或年进口额1亿(含)美元至5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年进口额5000万(含)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除外),按其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七)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及以下,且加工贸易进口同比增速高于-13%(人民币同比)的企业,按超出其基准目标值部分每1美元给予1.5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安排。
(八)从区内口岸进口生鲜冷链产品的境内收货人,且年度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注册企业首年按照当年进口额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存量企业按照年度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从区内口岸进口的境内收货人,且成功通过海关检验检疫环节查验的,给予每个冷链集装箱1800元补贴(已享受财政查验补贴的除外)。 (九)对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境内收货人,且年度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注册企业首年按照当年进口额每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存量企业按照年度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年进口文化及艺术品贸易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通过南沙航空货站进出口货物的,其货物按照每公斤0.5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对在南沙开办进口展会的机构,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对完成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且单个项目投入额达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外贸额大于1.5万美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对安装保税燃油供应监控设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小虎化工区内企业,按照购置安装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保税物流进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外贸大于1万美元的,按其在保税区内和保税仓库内租赁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 (十六)租用小虎岛化工区内储油罐开展保税燃油业务的,给予每立方米每月5元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七)在区内保险机构投保关税保证保险的,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区级和区级以上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十八)经区内口岸通关且有全球溯源中心标识的,给予每个标识0.1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九)加入全球溯源体系进行工厂级溯源,且从区内口岸进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一)扶持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奖励金。 (二)本政策中的奖励补贴与区产业政策、专项政策以及已享受区内“一事一议”扶持办法就高不重复,可同时申请市级、区级的奖励。
详情请点击:http://www.gzns.gov.cn/gznssw/gkmlpt/content/8/8004/post_8004396.html#9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