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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1〕304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市监知促〔2021〕228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广州市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主体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其中:通过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的,提出申请备案的高校为非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为非部属和非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为非文旅系统管理的各级公共图书馆,应为产业园区公共图书馆等其他类型的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为非中科院等所属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为非全国性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不限。 (二)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公共服务节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重要公共服务网点,不参与本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需盖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材料填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31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推荐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审核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自行填报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其中: (一)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备案主体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所属的服务机构,向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 (二)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备案主体包括: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系统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备案主体于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可不盖章)发送到联系邮箱,纸质件盖章后于6月25日前寄送一式两份到该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何鲲,电话:83621263,邮箱:gdsjj_ipcj_1@gd.gov.cn)。 (三)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备案主体包括:上述(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广州市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备案的主体。备案主体于6月17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可不盖章)发送到联系邮箱,纸质件盖章后于6月20日前寄送一式两份到该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101,张亚东,电话:83228313,邮箱:scjgj_zyd@gz.gov.cn)。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择优推荐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备案申请材料审核后,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2022年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对备案机构给予支持。 (一)请各区局积极发动并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备案申请工作,指导备案机构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种途径按时提交备案材料。 (二)申请备案机构要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材料的合法性负责。暂未获得推荐的备案申请机构应当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省、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工作安排按照机构条件成熟度再行推荐。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1〕304号).pdf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pdf3.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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