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更多的科技政策信息,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和咨询:
合作热线:
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
189 2506 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层2号写字楼
137 2853 9668(袁小姐)
3.嘉应·梅州百业旺办事处: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剑英大道1号广东恩华集团办公楼三楼
151 1937 7484(饶小姐)
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十三号商业大厦603号
131 7292 8590(邓小姐)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
135 5610 0770(钟小姐)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
159 8929 6283(刘先生)
7.嘉应·深圳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型工业园4区厂房C3栋401房
159 1977 0284(赵先生)
8、嘉应·梅州企盈办事处:兴宁市兴城宝华园C栋第17卡门店
182 1128 9000(饶小姐)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2020 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21)。
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
按照2020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创新驱动发展和培育高企规模化战略部署,全力推动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非工业规模以上高企,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高企,按照《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对2020年区内搬迁的,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的高企,按照《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奖励的基础上,对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首次认定为高企的,额外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对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企,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3%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重复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项目预算,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二)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申请扶持资格,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高企,并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发放奖励资金。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时发放,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是否2020年首次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是否仍在名录库。 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并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九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管理须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受理申报期间申报奖励的企业,其申报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佛禅府办〔2020〕3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的通知).doc
详情请点击:http://www.chancheng.gov.cn/gkmlpt/content/4/4624/post_4624150.html#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