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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补充通知
2019年度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已于2020年9月20日截止,鉴于部分企业和市民逾期未提交申请,现将申报期限延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6-2018年、2019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政策依据
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
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7号)。
三、受理条件
(一)2016—2018年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的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此次为一次性补贴,已申报过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奖励标准: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
(三)2019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补助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主动放弃补助资金。
四、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2日-10月16日内提交申报资料,完成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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