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切换】

科企之嘉-科技项目申报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详情

【申报】最高200万!南沙新区开展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0/8/28 22:10:14 流览量:1589
导 读:

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更多的科技政策信息,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和咨询: 合作热线: 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 189 2506 1970(王先生) 2....

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更多的科技政策信息,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和咨询:

合作热线:

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

189 2506 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层2号写字楼

137 2853 9668(袁小姐)


3.嘉应·梅州百业旺办事处: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剑英大道1号广东恩华集团办公楼三楼

151 1937 7484(饶小姐)


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十三号商业大厦603号

131 7292 8590(邓小姐)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

135 5610 0770(钟小姐)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

159 8929 6283(刘先生)


7.嘉应·深圳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型工业园4区厂房C3栋401房

159 1977 0284(赵先生)


8、嘉应·梅州企盈办事处:兴宁市兴城宝华园C栋第17卡门店

182 1128 9000(饶小姐)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现开展2020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于2020年8月27日- 9月11日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



二、申报事项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奖

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相关事项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qiye.gzns.gov.cn)“政策兑现办事指南”页面。



四、线上申报流程


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在“政策兑现办事指南”或“办事服务-政策兑现在线申请”专栏选择对应申报事项,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或电子版。接到申报事项通过预审的通知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纸质材料到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策兑现窗口现场递交。



五、纸质材料递交地点和受理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口;

联系电话:020-39053010

邮箱:nanshazcdx@qq.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7: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奖励的具体情况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商务局;

联系人:陈静敏

联系方式:020-39053941

特此通知。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奖励标准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二)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资助标准


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奖励标准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奖励标准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奖励标准


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向区内银行机构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率的25%(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单个试点企业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贴息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100%。


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详情请点击:https://qiye.gzns.gov.cn/eisw/news/notice/details/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