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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信融资函〔2020〕7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197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请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打造特色载体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有关工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2%的地市进行奖励。对中型以上企业所发生担保不予支持,对房地产、金融、投资机构所发生担保不予支持,对担保机构在我省以外地区的担保不予支持。
二、分配因素及计算方式
(一)分配因素
1.各地市小微企业融资年化担保额。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审核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各市年化担保额。
2.各地市小微企业融资年化担保费率系数。年化担保费率高于1.5%且不超过(含)2%的,系数为1;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系数为1.5。
3.地区系数。珠三角地区系数为1,粤东西北地区系数为1.5。
(二)计算方式
各市安排额度=7374万元(中央财政下达总额度)×(各市加成担保额÷全省加成担保额),其中“各市加成担保额”=各市年化担保额×年化担保费率系数×地区系数。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划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简单分配(不能切块下达到县、区)。各地市于2020年9月底前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报我厅(融资促进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二)请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项目评审关。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各项绩效目标。
(三)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服务和指导,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安排计划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江本智,电话:020-83134775)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安排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