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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点不在中国大陆或非法人企业。
2.成立时间不满一年(365天)。
3.申报当年的前一年度收入为零的企业。意味着该类型的企业没有开票收入,没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计算基数。
4.账面未列支任何人员工资、委托外部研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支出。以及企业无研发活动或研发费归集比例不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5000万>5%,5000万-2亿>4%,2亿以上>3%。)
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60%。此种情况多见于外商投资企业,未将研发中心安放在中国境内,主要以境外母公司研发为主。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此种情况多见于没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生产制造技术的贸易类企业。
7.高新技术及产品不符合领域。烟草企业、酒店餐饮、旅行社、商业零售/批发、房地产开发、物流运输、娱乐等商务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8.研发周期较长的初创型医药企业,以及生产的产品含有国家违禁药物成份,例如原康泰克、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康得美沙芬胶囊等药物产品,为从药物中提取出******,即使技术很高、很精密,也因为涉及违禁药物不能申报高企。研发周期长的医药企业受限于临床周期,初期销售的产品往往来自于非自主研发。
9.无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与经营产品无任何关系。此类企业多见于购买的专利,或者为委托专利机构纯粹代写申报的专利。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至于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度才会影响高企申报,可以参考2019年河北省下发的通知:
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冀高认办[2019]24号)第一条规定,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2.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第二条第3项规定,本界定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