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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
189 2506 1970(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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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嘉应·梅州企盈办事处:兴宁市兴城宝华园C栋第17卡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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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的目的为支持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以及促进广州市与港澳开展研发项目合作。该类补助属市科技计划中的创新环境计划。
本专题分为三个支持方向,分别为港澳初创企业补助、港澳成长企业补助、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
对于同一申报单位仅限申报一个补助方向,此前已获本专题资助的企业不再支持。
方向一:港澳初创企业补助
对于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支持的青年初创企业或该企业技术团队,若其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则给予落户补助支持;对于受同一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来穗项目,本方向只支持一次。
◆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按照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市财政支持20万元人民币。
若申报单位此前已获得我市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项目资助,不得申报本方向。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地址在纳入广州市登记范围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2.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支持的青年初创企业出具唯一推荐函,说明申报单位为该企业或企业技术团队所出资成立的。
3. 申报单位与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青年初创企业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 申报单位已在穗开始运作但不超过 3 年。
(二)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
1. 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须为2017年6月1日或之后)。
2. 提供港澳青年初创企业曾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凭证,例如获得资助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扫描件等。
3. 提供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4. 提供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唯一推荐函。
5. 提供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包括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在穗工商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等)。
6. 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方向二:港澳成长企业补助
择优遴选支持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在穗成立企业,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
◆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择优遴选支持不超过30家港澳企业,按照事后补助方式每家给予市财政支持20万元人民币。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报单位在穗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3. 申报单位超过30%(含)的股份或出资额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
4. 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明显。
(二)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
1. 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须为2018年6月1日或之前)。
2. 提供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包括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在穗工商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等);并提供涉及的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的相关材料:港澳人士提供身份证扫描件(须为有效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企业提供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3. 提供产品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研究测试报告等材料;新服务、新工艺的应用推广材料。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
5. 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方向三: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
支持在穗机构与已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的香港企业在穗开展研发项目。
◆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要求的立项项目,按照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所资助的在穗研发费用给予1:1 配套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450万元人民币。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为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所资助的研发项目的在穗合作单位。
2. 该研发项目于 2016 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实施,已顺利完成,项目实施期间征得香港创新科技署批准在穗开展研发工作。
(二)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
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 香港合作企业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3. 香港合作企业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就该研发项目签订的企业支援计划资助协议及项目建议书扫描件(研发项目实施时间须为2016年6月1日或之后)。
4. 获香港创新科技署认可的项目完成报告、经审核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包含项目在穗研发支出情况以及申报单位与香港合作企业的合作情况)。
5. 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市科技局主管处室为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金若谷、陈聪颖
联系电话:83124169、831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