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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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1892506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层2号写字楼 13728539668(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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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51号汇达商务大厦09层12号136 0293 7238(李先生)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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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引进和集聚纳米科技创新成果,培育纳米产业集群,推动我区纳米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结合我区纳米产业发展规划,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
一、电子邮件:20627429@qq.com
二、邮寄方式:广州开发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106室科技产业处(邮编:5105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引进和集聚纳米科技创新成果,培育纳米产业集群,推动我区纳米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结合我区纳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认定并登记入库的纳米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单位违反承诺,应主动退还扶持资金;不主动退还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规划建设“中国纳米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规划约1.1平方公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纳米创新产业集聚区,打造“中国纳米谷”。对在“中国纳米谷”建设纳米加工技术平台、纳米测试分析平台、纳米检验检测平台、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研究实验平台等纳米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认定,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入驻“中国纳米谷”项目资助】入驻“中国纳米谷”的纳米科技项目,在近2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3000万元以上投资,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投前),按照该轮实际融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无偿奖励,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
第五条 【产业集聚奖励】对新建立的纳米产业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
第六条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联合上级科技部门共同设立“纳米科技”重点专项,每年给予2亿元专项经费,采用定向委托和开放竞争的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团队在广州开发区开展纳米科技研究和优秀成果产业化。
第七条 【“纳米之星”大赛奖励】对获得由纳米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办的“纳米之星”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落户本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纳米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对纳米企业、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纳米科技领域相关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产业创新能力突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科技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详情请点击http://www.gdd.gov.cn/hp/kjcxtzgg/201911/6594be3ad0324cb192ad9662ba5d98b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