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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21〕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仍需对已立项项目进行管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延续3年,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突出重点,有效整合资源、推动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用途)(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本实施细则根据《珠海市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珠海市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制订,重点支持以软件、集成电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培育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超高清视频(4K/8K)等新兴业态。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有关发展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三条发展资金采用项目制方式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事后奖补,竞争性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择优予以支持,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项目资金支持范畴。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申报单位在申请本发展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按照《珠海市开展新数字家庭行动推动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支持网络传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4K用户发展,4K示范培育社区、村、体验厅建设。 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是指已获得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配套承诺函,且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第八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应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予以补贴支持。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首次工程片流片的予以补贴支持。 (二)企业首次实现线宽在0.18um及以下的工程产品流片或中小企业首次实现多项目晶圆(MPW)流片。 (三)同一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流片费具体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或服务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在本市的研发人员不少于40人,与EDA工具商签定最终用户使用证明。 (一)IP包括主流IP提供商的IP产品和服务、Foundry的IP模块。 (二)申请补贴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购买该工具和服务金额需达到50万元或以上,并提供购买IP的相关立项报告和流片计划,在本市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一)申报单位从事集成电路功能封装和测试、设备相关服务,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企业。 (二)为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代工当年服务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 (一)对采购非关联本地设计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给予补贴。 (二)同一产品只补贴购买产品和服务的首次采购费用。 (一)对首次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核查的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一)平台应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资质或能力,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第三方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 (二)平台条件建设项目是对平台用于公共服务所发生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 (三)对企业租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工业设计工具、软件和网络测试工具、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和服务进行事后奖补。 (一)对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给予事后奖补。 (二)对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安全可靠等新兴领域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 (三)对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大数据产业园区的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事后奖补。 (一)对经市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平台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的竞争性分配资金支持; (二)对经国家、省评定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的事后奖补。 对获得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支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服务券兑现额度50%的事后奖补。 (一)对2018年1月1日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大工业类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事后奖补; (二)对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大工业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事后奖补; (三)对本市设立并经过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机构按辅导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工业企业数量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事后奖补。 (一)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事后奖补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初审合格的竞争性分配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四)项目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六)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竞争性分配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或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责任承诺书和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申请表、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确保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事后奖补的项目需提交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正版软件使用证明、企业资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事后奖补资金,由企业或平台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扶持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偿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分配项目实行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或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承诺书和项目合同应明确验收标准及经费使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竞争性分配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成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终止,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市工信、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并列入政府征信系统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仅适用于本专项已立项项目的管理、验收等。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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